时间:2023-06-02 14:58:29来源:法律常识
时间来到2012年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正常行驶,期间乘客汤某某要求下车小便,很快王某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并打开应急灯。这个时候司机准备让汤某某从车辆右侧下车,但汤某已经从左侧下去了。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意外发生了,沈某某驾驶云轻型货车从后方驶来,因为高速的车速很快且货车的惯性很大,即使沈某发现了汤某并采取了措施,但依然将汤某当场撞死了。
事故发生后,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过审理两辆车均属于正常合格的车辆,所以具体的责任划分就责任到了人。最终,沈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汤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它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行为。
了解这个定义之后再回归到案件本身,原本沈某某正常驾驶合格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看到汤某突然出现在高速上立刻实施了避让行为。
虽然他依然将汤某给撞死了,但是驾驶的整个过程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有人会说,沈某某在撞死人后逃逸了,但交通肇事行为与刑法的量刑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后来对结果量刑的认定。
说完了沈某某的行为,咱们再来看一看汤某某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阐述,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很显然王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在高速上停车并让汤某下车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汤某从车辆左侧下车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的行为也违反了交通法,以至于导致了自己被撞的惨剧。
总的来说,王某与汤某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的规定,两者都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并对汤某和高速公路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上述所言,王某、汤某某都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沈某却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所以前两者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事故责任,而沈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在责任轻重的认定方面需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司机王某所要做的选择是要不要停车,而乘客汤某的正确行为是从右侧下车。很显然若是王某不停车则要面临汤某在车里小便,而汤某从右侧下车几乎没有成本。
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某承担较轻的注意义务,汤某某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我们都知道,责任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当事故发生的时候王某承担较小的事故责任,汤某某承担较大的事故责任。
除此之外,王某是一个成熟的司机,对于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不能停车,行人也不能擅自进入告警应该知晓,但他依然选择了这样的处理方式。
虽然停车后打开应急灯,并告诉汤某要从右面下车,但却忽视了事情的本身(汤某是醉汉),也就是说因为他的过度自信导致了此次事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一定的错误。
当然,汤某醉酒下车且从车辆的左侧下车,与司机的行为相比具有更大的威胁性,综合来看在责任情节方面,汤某某应该承担事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则需要承担事情的次要责任。
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有着清晰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阐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过,若是情节严重的情况则会从重处罚,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之一便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值得一提的是,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亦或者说认定与否定的关系。
法律规定发生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时,行为人要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并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回到案件本身,沈某某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不具有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汤某与司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所以他们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至于责任划分的轻重,依据上述的介绍王某实施非紧急情况下停车应急车道,并让汤某在高速上下车。
而汤某则是从车辆左侧下车,权衡轻重后汤某负责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至于法院为何要判定沈某承担此次全部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不是基于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而是基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即使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观之,发生交通事情后不要害怕而应该理性处理,不是你的错误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肇事后逃逸则会加重处罚。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