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肇事逃逸不认定,危险源、风险、隐患、事故隐患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文读懂

时间:2023-06-02 15:21:15来源:法律常识

半分钟读全文: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前提;

2.行为人明知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条件;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不必然构成肇事逃逸

王真某交通肇事案:(2016)苏1023刑初字第326号

案情重现:被告人王真某交通肇事后,要求同车人员王敬某冒充肇事驾驶人员。王敬某遂在事故现场想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谎称其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其间,被告人王真某一直未离开事故现场。

裁判要旨:将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其根本目的是预防行为人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对被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加大被害人所受到的的伤害。本案被告人王真某在事故发生后,与同车人员及时履行报警义务,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主观上并无对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也无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

二、以筹钱为目的离开医院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刘某交通肇事案:(2016)京03刑终字第527号

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刘某将其母亲杨小某留在医院,其本人以筹措钱款为由先行离开。其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始终保持联络。

裁判要旨:认定肇事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同时具备。被告人刘某将伤者送至医院、将亲属留在医院协助救治、本人离开后筹措费用,最终使伤者得到及时治疗。刘某虽客观离开事故现场,但系救治伤者所需,亦无逃跑行为,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三、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驶离现场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刘云某交通肇事案:(2016)津0225刑初字第424号

某日凌晨,被告人刘云某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两名行人撞倒,其驾车驶离现场后发现车辆左侧车灯不亮,遂将车停在路边检查,发现车辆前部左侧损坏,随即驾车调头返回事故现场并摆放警示牌后报警。

裁判要旨:不能简单机械地将离开事故现场等同于交通肇事逃逸,还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对事故的认识情况及离开事故现场地主观目的。

对造成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应当知道”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各方面客观情况综合认定。

对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后逃跑的,不构成肇事逃逸

李顺某交通肇事案:(2016)豫05刑终字第224号

被告人李顺某交通肇事后,与被告人一同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天,李顺某即向前来医院讯问的交警大队民警如实陈述了案件经过及个人基本情况。后本案被害人不治身亡,被告人李顺某得知后离开医院。

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首次讯问后,已经查清了事故经过并确定了其个人基本情况,此时肇事行为人已经确定,且被害人已到医院救治,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逃跑,不会再扩大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也不影响事故认定和肇事行为人的确认,故其逃跑行为在对其犯罪情节中予以考虑即可,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五、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不必然构成肇事逃逸

郭建峰等交通肇事案:(2016)豫15刑终字第284号

被告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于捆扎挂车中部钢丝绳断裂,导致车上所载酱糟泄露,并引发后车交通事故。被告人将车停在高速外的加油站附近并在车内等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应当从“明知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有关”和“为逃避法律追究”两个方面把握。本案中,被告人不能准确判断他车事故与己有直接关系,且未选择弃车逃跑或在隐蔽场所躲藏等逃避法律追究的方法,不论从“明知他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有关”和“为逃避法律追究”层面,都不宜认定其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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