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7:46:00来源:法律常识
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着实是一件烦心事,本来天经地义的事却非得闹上法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我们手中持有足够的证据,那么法院肯定会支持我们要求对方还钱的诉求,可即便是法院作出了判决,最后也会面临一个执行难的问题,若是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债权人还有没有必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中关于“债”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看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与债相关的合同被称为“借款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我们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一定要对这一点多加注意,因为在债务纠纷发生时,借款合同就是我们最有力的证据。
在《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相反,债务人也必须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那么这里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指什么?其实很简单,通俗点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期限内归还借款,并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利息,而债务人则有在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的主题就来了,若是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后拿不出钱来还款,而且在法院要求其执行时,发现他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时候,债权人是否有必要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有必要的,而且很有必要。
第一,申请强制执行是没有任何成本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执行费由法院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而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也越来越简便,申请人为此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若是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这也可能只是表面上的,背地里他可能还存在隐藏的财产,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财产报告中包括以下的内容: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也就是说,即便债务人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也会对其上述类型的财产进行调查,若是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便会强制要求其执行。如果在法院要求其出具财产报告时,其仍然选择拒绝,此时债务人还会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法院查明,债务人的确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但不代表他永远无法执行,如果债权人不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一定期限后就会丧失这样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为二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他借出去的钱就无法再要回来了。
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若是债务人拒绝执行,或是无力执行,债权人也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在只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渐脱离法律的保护。相反,债务人也要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不按照法律行事,就会产生许多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拒绝法院所下达的强制执行令,那么当事人就会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一旦被列入这个名单,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比如出行受限,失信黑名单上的人员是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同时当事人的高消费行为也会被限制,那时的人可以说就是寸步难行,所以及时偿还所背负的债务是必须要做的事,否则就只会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