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专业信息:交通肇事罪自首案例,2020哈尔滨车祸

时间:2023-06-03 06:26:27来源:法律常识

2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岗大队获悉,22日肇事逃逸轿车的驾驶员付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记者从南岗交警大队获悉,22日5时50分,一辆蓝色轿车在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骑车68岁男子当场死亡,肇事驾驶员逃逸,随后交警部门将蓝色肇事轿车找到。

肇事车辆 警方供图

记者通过照片看到,肇事的蓝色轿车右侧机器盖已经变形,挡风玻璃被撞了一个大洞。

记者从南岗交警大队交警获悉,22日11时55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付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付某某2002出生,今年21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撞人逃逸后又主动去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对此,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鞠典含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应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其肇事后逃逸,依法应承担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但因其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父母的陪伴下主动投案,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会被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记者: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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