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6:43:47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肇事者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可有人却置他人生命安危于不顾,肇事后一逃了之。殊不知,一念之差酿成大祸。在绍兴市越城区,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女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八旬老太后逃逸,致其遭遇二次事故,不幸身亡。
近日,这起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21年1月12日傍晚,夜幕早已垂下。寒风中,娄某不禁加快了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速度。行驶至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跳山公交站附近时,娄某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个模糊的人影,减速已来不及了。
随着“嘭”一声响,行人被撞倒在地,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险些失去平衡。慌乱的娄某下车查看,倒地的何老太问道:“你是怎么骑车的?”
“当时天已经黑了,加上我是高度近视,下车后大概看了一眼我就走了。”然而,正是因为娄某这一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何老太丧命。在娄某离开后不久,沈某又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何老太发生碰撞。不过,沈某并未离开。
何老太随即被送医救治,3天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根据现场监控,警方迅速锁定了娄某。
后该案被移送至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仔细观察道路情况,与行人何老太发生碰撞并致其倒地。”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当时何老太并没有当场死亡,如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尚有生还可能。”
然而,娄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仅是停车观察便驱车离开,放任何老太摔倒在车流量较大且照明条件不佳的乡间道路。最终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系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疏于观察道路情况,与倒地的伤者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娄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犯罪。因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因此,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同一行人的娄某、沈某最终的结果却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