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56:35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杜某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担责任,竟选择逃逸,企图逃避责任。日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杜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经查明, 2021年3月2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霍邱县霍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集镇钱店村莲花寺大桥交叉口北400米处时,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相撞,致胡某倒地受伤,杜某起身站在路边。后汪某(另案处理)驾驶三轮电动车压过胡某腿部,汪某以需要送妻子到医院为由先行离开现场,之后杜某因害怕,不报警不急救反而离开现场。群众发现后报警,救护车于当日6时1分许到达现场,发现胡某已死亡。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倒地后的胡某身体被其他车辆(第三辆车)碾轧并推移一段距离。
霍邱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胡某倒在公路上受伤,为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积极抢救伤者等法定职责而逃离现场,置被害人处于危险的境地,造成被害人遭受其他车辆两次碾压,造成其左髋部错裂创,左股动脉破裂、大出血,头皮下出血,左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右肺局部挫伤、出血及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等,终致其发生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