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明了!交通肇事不想赔钱只坐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时间:2023-06-03 07:19:22来源:法律常识

在各种各样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遇到撞人事故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员、报警以及保护现场,但总有个别驾驶员,在肇事后害怕担责任,抱着最后一丝侥幸心理逃之夭夭,一旦选择了逃逸,换来的将是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近日,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具体案情如何

跟着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

2021年10月1日6时许,高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高安筠阳街办南门大队皮家自然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疑似交通事故,有一人受伤,且伤势较重。接到指令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案发现场。事发路面只有一滩血迹,没有发现肇事驾驶员和车辆,伤者已送往医院抢救。

民警及时调取了监控,但事故发生在清晨,该路段车流量较大,现场没有第一目击者,这无疑增加了追逃工作的难度。

当天将警力分成3组开展工作,一组进一步勘查现场,希望发现有价值线索;一组通过走访当事人亲朋了解当事人当天活动轨迹;一组调取沿途监控锁定嫌疑车辆。

经过前期的摸排,办案民警发现一辆大货车在事故现场附近走走停停,有很大的嫌疑。但经过进一步调查,排除了嫌疑。

案发第三天,根据受害人活动轨迹确定了事发时间,民警继续通过沿途卡口,赶往世博华城、润达国际城和黄沙、上湖、宜丰棠浦等地调取过往机动车30余辆,同时通过电话或上门联系见车见人。

在东方红派出所民警和南门村委会干部的陪同下,对案发现场周边再次走访、排查。民警最终锁定了嫌疑车辆是一辆江淮牌三轮电动车,驾驶员是一名男性。

10月4日21时许,在上湖派出所的协助下,办案民警成功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

经查,2021年10月1日,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返回家中,行驶至南门大队皮家自然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倒地,陈某下车扶倒地的吴某时,发现吴某伤势较重,害怕承担责任,于是把吴某放下,返回车中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最终,陈某没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手上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理智面对,不能试图逃逸,以获得从轻从宽处罚的机会,如果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只会错上加错,必将严惩!另外,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尤其是电动车,除自身容易发生事故外,还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追究,还因未购买保险将自行承担巨额赔偿。希望广大群众在日常出行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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