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精神病案例,贵州精神病住院费用报销规定

时间:2023-06-03 10:44:09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9月20日,云南昭通发生一起惨案,一名6旬翁刘某在家门口被邻居代某抡锄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据悉,代某曾8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案发当天上午代某刚被家人接回家过中秋节。

谈到代某的病情时,代某妻子称丈夫30岁以前一切正常,有一天突然喊头痛,睡不着觉,经检查发现他精神有问题,代某病情发作后,有时爱吼爱闹,甚至提刀动斧,每当这时我就会拨打110,由派出所民警将他送医治疗,如果病情较轻就由我送去医院。丈夫曾7次被送到昭通市昭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有1次被送到其他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代某妻子回忆说,今年4月份,病情趋于稳定的丈夫来到她打工的浙江台州,没想到刚到10多天,他又称有人想害他想整他,我知道他的病情复发了,于是与侄女一道将他送回老家,把他送到昭通市昭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今年9月初,她请假从浙江回到昭通老家办事过中秋节,便在医院同意情况下,于9月20日上午将代某从医院接回家过节,当天下午便发生了惨案。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精神病患者。且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压力增大,精神疾病患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统计,我国十三亿人口中,或多或少存在精神问题的大概有一亿多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数千万计,严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发生群体性的群死群伤事件的问题,时常见之于报端或新闻媒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控刻不容缓。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谈谈看法。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采“自愿医疗与非自愿医疗相结合”的制度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确立了精神病患者医疗的自愿医疗与非自愿医疗相结合的制度。

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患者和已经发生自伤或有自伤危害的,采自愿医疗制度。经患者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病患者,采非自愿医疗制度。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经诊断和鉴定及复核,认为仍需要治疗的,对其实施非自愿医疗,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关于住院医疗精神病患出院的规定

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有自伤及自伤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自愿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于
非自愿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实施自愿医疗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实施非自愿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出院的决定权在于医疗机构。

本案中,从代某的行为来看,存在严重的被害妄想及幻听幻视等精神病症状,且已经先后次入精神病院治疗,并出现提刀动斧的行为,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本文认为,对代某应采取非自愿医疗,能否让代某出院回家过中秋节,取决于代某当时的治疗情况,由医疗机构决定是否允许代某出院回家。而从代某上午出院下午杀人的情况来看,代某确实不符合出院的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尚待更多事实证明,在此不作评价。

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从事体法角度确立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刑事诉讼法》专设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四章,从程序法角度来保障强制医疗制度的有效实施。

《刑法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和解除均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案中,代某因精神病发作杀死刘某的行为,如果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代某实施杀人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应由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如果代某实施杀人行为时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代某应实施强制医疗,还是依法负刑事责任,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代某行为时的精神状态。

结语:以上结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代某的治疗及出院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谁应对代某的行为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及代某应负刑事责任还是强制医疗,尚等司法鉴定结论。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被告人 逃逸 肇事罪 劳动合同 债务人 驾驶 协议 当事人 房屋 赔偿 交通肇事 事故 土地 自诉 补偿费 刑事案件 公司 法院 被害人 债务 事务所 辩护 肇事 交通 责任 打官司 法律 离婚协议书 鉴定 车辆 债权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