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资深发布:交通肇事撞死人案例,未拉手刹把自己撞死

时间:2023-06-03 14:08:48来源:法律常识

相信很多司机

都遇到过这种尴尬的情况

停车时忘记拉手刹

结果

突!然!后!溜!了!

网络配图

遇到这种情况

千万别盲目用身体去阻挡

厦门的老司机叶师傅

就因为停车未拉手刹

致使车辆溜车将自己撞死!

事发后

死者家属认为

事发时路边另有一辆违停轿车

影响叶师傅的逃生机会

为此将违停轿车的车主袁先生

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主被自己的车撞死

究竟谁来担责?

日前,海沧法院发布了

这样一起因离奇车祸

引发的索赔案

停车没拉手刹引发悲剧

司机被撞死家属索赔百万

叶师傅是一位货车司机,事发当日,叶师傅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厦门一家商城的停车场倒车,当货车倒至停车场道闸处停车下车欲升道闸时,由于未拉起手刹,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车辆便往后倒溜。

网络配图

于是,叶师傅跑到车后欲阻止该车倒溜,不料被车尾左侧挤压至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左侧,造成叶师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警认定,叶师傅驾车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倒溜,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因此,叶师傅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路边车辆车主袁先生对这起事故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师傅家属将袁先生、保险公司起诉至厦门海沧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争议一

是车撞人?还是车撞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叶师傅负全部责任,袁先生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不过,法官在庭审期间发现,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其中,第一个争议,就是本案交通事故是不是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家属起诉认为,叶师傅对于违停车辆而言系行人,即使违停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叶师傅作为行人与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亡,违停轿车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保险公司却答辩说,本案中叶师傅的身份为机动车驾驶员,而且该状态并未终止,故叶师傅不应认定为行人身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系两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而非两辆机动车分别与第三人相撞造成的两起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争议二

违停车主有没过错?

第二个争议,就是袁先生对叶师傅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

家属还说,事发时违停车辆正对着道闸路口,道路狭窄,该处不应停放车辆,恰恰是因为倒溜的货车与违法停放的轿车的共同挤压导致叶师傅的死亡,如果袁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此,叶师傅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脱离倒溜车辆的挤压,也就不存在两车挤压叶师傅致死的结果。显然,叶师傅的死亡与轿车的违法停放和挤压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从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死者叶师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先生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家属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确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法官分析说,从法律上的过错认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识,违章停车后在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下导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极低。在此情形下,袁先生对其违章停车行为与可能发生第三人死亡后果之间缺乏预见能力,其主观上对于叶师傅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

争议三

离奇事故谁来担责?

第三个争议,是袁先生和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家属主张,袁先生和保险公司应对叶师傅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却答辩说,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叶师傅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停车,致车辆后溜,造成本事故,叶师傅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轻信人力能够阻挡车辆后溜,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且,从事发环境看,叶师傅驾驶的货车停放于坡处,其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车辆倒溜无可避免,如果袁先生未将轿车停放此处,叶师傅同样可能会被车尾左侧挤压至墙体而导致该意外发生。因此,故该事故发生的过错在于货车司机叶师傅未按操作规范停车,而不在于轿车违法停放。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上,保险公司也已于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袁先生轿车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袁先生、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叶师傅家属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

驳回叶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说,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的认定标准包括:故意、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意图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由此可见,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的预见能力为前提。如果特定的损害后果并非行为人所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该损害后果对于行为人而言为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存在过错。

因此,法官认为,本案中违章停车者主观上对于侵权后果并无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

就这样没了

真是让人惋惜痛心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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