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3:17:52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了河南省平顶山市一15岁少年上网发视频求助,讲述其家人在当地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遭遇的种种不公平待遇等问题。事件一经曝出就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当地政府也迅速对此事给出了官方回应,称正在积极帮助一家人解决临时的居住问题,并引导其依法维权。那么,这起事件中刘家人的遭遇究竟反映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哪些弊端和法律问题呢?
从媒体报道中不难看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主导、村委会动员并参与的“协议拆迁”案件。
在明律师此前曾多次提示过大家,名为“城中村改造”的拆迁项目在其法律性质上较为复杂,有的属于地方政府主导并负责的征收拆迁性质,也有的仅仅是开发商发起的一种民事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协议拆迁”。
报道指出,本案中刘某锟的爷爷在2019年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由当地村委会提供担保。
这种“开发商+村委会”的配置就决定了其并非“征迁”,而是类似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所谓的“商业拆迁”。
在明律师曾反复强调过,这种拆迁模式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拆迁双方“你情我愿”,自愿实施拆迁,自愿配合拆迁,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为一定行为。
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叫被逼签的,在证据充分确实的前提下有可能被诉讼撤销。
而在本案中,签约前一两年少年的父亲曾遭开发商雇人殴打,甚至在凌晨时分对其住宅实施打砸破坏。犯罪分子目前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协议拆迁”模式的最大弊端也暴露无遗。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早已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明令禁止,为的就是避免这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在签约、协商不成时恼羞成怒,对被拆迁人痛下“毒手”。
而当下仍遍布全国各地的“协议拆迁”项目却仍然沿用上述模式,看似“自愿”,实则不然,这着实令人唏嘘不已。
无疑,“协议拆迁”这种“与地方政府不直接相关”的拆迁模式中长期存在的对保障被拆迁人权利不利的风险,到了该被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本案中当地街道办对此纠纷组织了多次协调,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仅基于案涉的那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样的答复似乎无可置疑。
不过,站在刘家人的角度稍稍一琢磨就会发现,所谓的“走法律途径”与“实质性化解争议”之间可是隔着很远很远……
如前所述,鉴于本案系开发商主导、村委会动员参与的“协议拆迁”性质,被拆迁村民无论如何也告不了政府,而只能选择开发商或者村委会作为被告主张其民事权利。
开发商现在是没钱,那么当初在协议上做担保的村委会能否承担其应负的担保责任呢?这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
毕竟,村委会不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站在行政法的角度看,它完全可能成为受地方政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进而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被告。而在类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村民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
但是,涉案项目真的和地方政府无关吗?当然不会。没有相应的城乡规划作为支撑,没有地方政府的明确政策鼓励和支持,这类项目是启动不了的。
广东省在开展“三旧改造”项目中,明确当开发商、村委会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仍然“拆不下来”时,可以报请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引入行政强制力来推动城中村改造的推进。
那么既然拆的时候地方政府可以深度介入甚至一裁定音,那么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其就应当像缩头乌龟那样彻底躲在一份协议后面,凡事都让开发商、村委会出面去顶雷吗?
的确,单就所签订的协议而言,最多和村委会有关,街道办往上都没关系。但真的就没关系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明律师认为,面对刘家人的境况,单纯在信访答复中告知其“走法律途径”,不是负责任的态度。正是因为那样做的成本太高、风险太大,刘某锟才选择了通过网络求助这一在地方上看来不够“依法、理性”的做法。
实际情况就是,所有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都应当有政府保障和政策兜底,不能将被拆迁村民未来的生计全部寄托在开发商、村委会这样的民事主体头上。
“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的最大差别,绝不应在于程序上是否“省事”,推动上是否“迅雷不及掩耳”,而应当在于更有力的引入社会资本,更好的改善被拆迁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对类似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在程序上予以制度性规范,避免开发商由着性子来,给村委会的组织行为以实质性的监督,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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