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4:55: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
特殊交通肇事罪案
陆某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车
导致后方电动车驾驶员撞上车门后
倒地抢救无效身亡
兴宁区法院依法以
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8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万里汽配城旁民生银行对面路段停车位内,被告人陆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门与被害人潘某所驾车辆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害人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陆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陆某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司机应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去开车门,且不要一下全部打开,学会先观察后方的情况后再推开车门。
编辑:谈千平
编审:庞博崖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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