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6:27: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遂川的王某就用实际行动
给大家上了生动的一课!
案例一
2019年11月04日09时00分,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冯某家的花园里,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赣DV3***的低速农用车撞坏了冯某家的围墙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现场图片>>>
事故发生后
低速农用车司机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遂川交警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郭乐平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勘查工作,由于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痕迹,为办案增加了难度,办案民警只能抓住黄金时间,循线追踪缜密侦查,多方走访后,最终锁定目标嫌疑人王某。
案例二
2019年11月04日14时30分许,汤某驾驶赣DV***两轮摩托车与一辆皮卡在珠田乡珠田加油站门口路段相撞,造成汤某受伤,自行上医院治疗,摩托车受损,肇事皮卡(受损情况不明)逃离现场(往禾源方向逃离)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郭乐平细心询问当事人汤某,后调取珠田加油站百米处的摄像头,从侧面拍摄到了事故过程,皮卡离开现场的行径方向附近多处摄像头损坏,为案件侦破增加难度。
后经过遂川交警办案民警多天连续奋战、深挖扩线,最终锁定目标,成功抓获肇事司机王某。
案例三
2019年11月04日08时15分许,在遂川县泉江镇公园路康居家园小区刘某停在小区的小车赣D***被一辆白色宝俊小车(车牌未看到)撞坏,无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逃逸,逃逸方向不明。
接到报警后,细心的办案民警抓住黄金时间,抽丝剥茧,开展大量的侦查工作,一一查实,最终锁定目标林某,经询问,林某在11月3日晚上开车上夜班,撞到了林某的小车,心存侥幸,以为交警查获不到自己。于是开车逃离现场。
案例四
2019年11月04日20时40分许,在遂川县105国道泉江镇东皋村路段,一辆白色小车与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受伤,曾某自行上医院治疗,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
经过办案民警勘查现场发现,现场没有留下明显痕迹,目击者观察到的车牌特征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经过长达4小时的调查走访,排除目击者反应的情况,最终将肇事者成功抓获。
案例五
2019年11月04日5时许,张某停放在泉江镇新华天大酒店停车场内停车位上的赣D***小车被一辆赣D3***的小车撞损,造成张某的小车受损,无人受伤,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
现场图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分点儿”,不管是白天深夜、严冬酷暑、一有警情,就得在第一时间奔赴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勘查现场、走访证人、制作笔录、进行调节......成年累月都在路面上奔波忙碌。
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案民警郭乐平却在这个岗位上,埋头干了十几年,2019年11月04日是郭乐平值班的一天,当天大小事故就有10多起,其中逃逸事故就有六七起,不到一个星期,共计破获肇事逃逸案件5起。年均处理千余起案件,练就了一双侦破逃逸案件的“火眼金睛”。
夜晚驾车出事故
伤及路人,肇事逃逸
蜀黍对这种行为绝对严惩不贷
交通肇事逃逸
不仅违法,还有违伦理道德
结果往往是罪加一等
责任认定重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逃逸事件有多恶劣?
或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
而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故意了
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只有这样
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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