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过失交通肇事罪笔记,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时间:2023-06-03 16:59:46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第一章:家族

第三节:刑法与家族主义,第四节:复仇。

第三节主讲四点,亲属侵犯、容隐、代刑、缓免。

一、亲属侵犯。1、杀伤。杀伤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尊长杀伤卑幼。直系尊长对子孙有扑责的权利,即教育责备权。杀伤分为故杀伤和过失杀伤,基于笔记一所述父权,过失杀伤,尊长无罪。故意杀伤,尊长有罪,但罪轻,有时甚至无罪。尊长故杀伤子孙出于两点,不孝和违反教令。古代不孝是一重罪。基于不孝的违法行为而故杀伤子孙,法律和伦理尚说得过去,而因违反教令而故杀伤子孙,便是父权专利了。二是卑幼杀伤尊长。此类情况,不论是故杀伤还是过失杀伤都为礼法所不容。故杀伤绝对构成犯罪,并处以重刑。我们来讨论过失杀伤。例:甲乙为兄弟,甲乙二人争斗,甲持刀恐吓乙,母夺刀,不慎自至伤亡。又一例:甲向甲嫂借灯油,不成,大吵,甲向甲嫂掷击土块,甲母出门喝止,误伤殒命。二例均判斩刑。更有一极端例,甲教育子乙,乙不听,甲气毙。此案亦当做子孙杀死尊长判斩刑。以上可知,对于卑幼过失杀伤尊长,不问过程,偏重结果。致如此后果即定罪处罚。

其他尊长殴杀子孙,按五服制度,服制愈远,罪行愈重。而子孙殴杀其他非直系尊长,则服制愈远,罪行愈轻。体现礼法合一。

2、奸非罪亦按服制定罪。亲属相奸,是为乱伦,处分极重。二人通奸,服制愈远,罪行愈重。父祖之妾,虽非服制之内。但顾及与父祖之间的同居关系,与之通奸,强奸为单方所迫。

3、窃盗罪。此罪较有意思,服制愈近,则罪行愈轻。反之亦然。古代强调家族和睦。若因经济纠纷破坏了和睦关系,甚至酿成杀伤,就大大违背了家族伦理。可看出,不仅人身伤害以服制论,财产伤害亦以服制论。

二、容隐,即本人有为亲属保守犯罪秘密的义务,若本人告发亲属,则本人与亲属皆受处罚。古代法律不仅禁止亲属间相互告讦(jie),还禁止亲属作有罪证人。在今天的法律中,可将此看做期待可能性问题。

三、代刑,即代为接受刑罚。子孙代为接受法律对尊长的刑罚,在伦理上被视为孝,此类案件,经上奏后,一般得以减、免刑罚。

四、缓免刑。人近高龄,因子孙犯罪而无人侍养。尊长可申请缓免子孙刑罚,留于家中。古代此制度是为孝道而备。现代可视为人道主义,值得进行借鉴。

第四节:复仇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些在今天的我们看来理所应当的道德观念,在古代是真实作为一项制度实行的。秦以后的法律大都禁止复仇,但复仇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一直在受民众推崇。在伦理重于法律的社会,官府也放任自流,不告不理。仇生后,不准后辈与杀人者私下和解,否则以私和罪论处。因为,私和视为对已逝尊长的不孝,违反伦理,所以受到法律的处罚。在此制度中,仁义是第一位的,违法是第二位的。复仇后子孙自首的,复仇虽被法律禁止,但一般此类案件官府都从、减轻处罚,甚至赦免。可见,就官府角度而言,伦理是第一位的,德治是第一位的,而法治就退居其后了。

总结:古代家族和刑法的关系,和伦理有莫大的关系,甚至伦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忽视法律的存在。具体一些,家族内的犯罪都以服制定罪,服制关系的远近决定着罪刑的轻重。不论是人身犯罪,包括伤害、非奸等,还是财产犯罪,例如盗窃、私分家财等,均与服制相关。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是礼治,法治只是礼治的补充,注重教化。法治几乎是为了维护礼治的统一而设定。虽说古今相隔久远,有些制度还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移乡避仇、容隐等。现代交通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放松,人已经不可能被拴在土地上了。移乡已经割不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联系了,但这种以德治思想为指导来缓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的制度,更有利于犯罪人真正的回归社会,给与其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不能一味否定古代法治,更不能全盘西化,唯有滋以借鉴,才能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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