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结案怎么投诉,乘用车故障率

时间:2022-11-21 21:37: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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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举报如何告知?要不要奖励?奖励办法在这里
  • 中国乘用车客户投诉1月份数据出炉 结案率同比显著提升
  • 一条热线温暖一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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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举报告知义务及五大行业举报奖励的规定进行梳理汇总,以供从事消保、稽查的同仁参考。

    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

    举报奖励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不予奖励情形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补充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举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奖励有关事宜的复函》(药监办函﹝201830号)

    对于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奖励,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举报不符合本规定,不应按照《办法》进行奖励。

    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发放程序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现行有效的相关地方规章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奖励标准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发放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现行有效的相关地方规定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条件

    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发放程序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不予奖励情形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四、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奖励标准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发放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现行有效的相关地方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五、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奖励标准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不予奖励情形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奖励。

    发放程序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麦小兜的学习园地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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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不结案怎么投诉,乘用车故障率

    中国乘用车客户投诉1月份数据出炉 结案率同比显著提升

    中国网汽车2月16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国网基于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https://315.auto.china.com.cn/zlts.html)的大数据支持,推出了第二期中国乘用车客户投诉月度排行榜榜单(2022年1月份)。

    相比于第一期月度榜单,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的第二期月度榜单明显更为“亮眼”。从结案率数据来看,2022年1月份中国乘用车月度结案率最高为100%,且有四家车企实现了100%结案。相较而言,第一期榜单仅有比亚迪和上汽通用五菱实现了70%以上的结案率。此外,2022年1月份中国乘用车月度实现100%回复率的车企多达8家,相比第一期增加了2家。

    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在搭建汽车消费纠纷解决通道,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深受广大用户青睐,平台影响力也得以大幅提升。为更好地解决车主投诉诉求,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将持续推进车企回复率和结案率的不断提升。

    平台对结案率有严苛标准 全面推动结案率提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对结案率有着非常严苛标准,目前仅支持投诉车主本人自助登录平台后进行结案。

    2022年1月份中国乘用车月度实现100%结案率的四家车企分别为:欧拉、东风小康、广汽菲克Jeep以及林肯。不过,鉴于上述车企国内销量不大,且在平台上的整体投诉量也不高,因而实现100%的结案率“不足为奇”。

    令人欣喜的是,一汽红旗在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上的结案率表现则可圈可点。数据显示,一汽红旗1月份在平台上的投诉量达7宗,其中结案数则高达6宗,结案率高达85.7%。相较第一期榜单,一汽红旗的结案率不足27%。记者也注意到,一汽红旗对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上用户投诉问题日益重视,也表现出更为负责的态度。

    在第一期斩获77%结案率桂冠的比亚迪,在第二期榜单中依旧表现抢眼。数据显示,比亚迪1月份在平台上投诉量为28宗,结案数为20宗,结案率为69%。尽管相比第一期77%结案率略有下滑,但比亚迪69%的结案率实属不易。据统计,比亚迪的投诉量很大一部分来自因DM-i车型的火爆,但受限产能爬坡问题,车主未能及时提车而引发的投诉。随着产能的爬坡,比亚迪也将会更快地实现车辆的交付,相信其未来结案率将会进一步提升。

    与之相形见绌的是,荣威、华晨宝马、一汽-大众奥迪、几何汽车、奇瑞等车企的结案率均不足15%。具体数据为,荣威1月投诉量12宗,结案2宗;华晨宝马投诉量8宗,结案1宗;一汽-大众奥迪投诉量9宗,结案1宗;几何投诉量9宗,结案1宗;奇瑞投诉量11宗,结案1宗。

    更多车企加入100%回复率行列 长安汽车、东风标致等表现差强人意

    据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的车企回复率榜单显示,一汽-大众、领克汽车、上汽通用别克、上汽乘用车、奇瑞汽车、华晨宝马、长安福特、欧拉等8家车企均实现了100%的高回复率。尽管车企投诉回复率不等同于实际结案率,但高回复率代表着车企高度重视客户服务满意度,也在积极寻求与车主共同解决投诉问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进口大众的回复率飙升至97%。据中国网之前的报道,不少大众途锐车主投诉在平台上投诉称其车辆存在机脚垫老化致发动机抖动、中央差速器异响以及车辆油箱异响的问题。在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的推动下,进口大众方面最终承诺对以上问题负责到底,并向车主表示诚挚的歉意,将尽快为车主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包括即使车辆已经出保、也将免费为车辆更换新的差速器部件;免费为车辆更换改进后的发动机支架以解决“发动机抖动”的问题等。

    相较于长城欧拉等车企的高回复率表现,长安汽车和一汽-大众奥迪的回复态度不容乐观。数据显示,中国网汽车质量投诉平台2022年1月份收到有关长安汽车的投诉量为17宗,回复量6宗,回复率为35%;一汽-大众奥迪1月投诉量为9宗,回复量4宗,回复率44%;东风标致1月投诉量为6宗,回复量2宗,回复率33%。

    中国网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中国网汽车频道为国内领先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收集平台之一,致力于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支撑政府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积极贡献。

    一条热线温暖一座城

    来源:开封日报-开封网

    全媒体记者 刘延超

    “打这条热线,心里很踏实,问题总会有回应,不管什么难题都能在最短时间内给解决,真为群众办实事!”12月30日,家住滨河路东段的李丽对记者说。

    李丽口中的热线是12319热线,是市智慧城管服务中心接受群众问题的24小时电话,这个热线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政府,架起了为民解难题的连心桥,成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暖心线。

    学史力行,实干为民。自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该中心在学史力行中践行初心使命,在担当作为中求实效,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困难事、群众揪心事。据了解,12319热线日均采集案件2400余件、接听电话150余起。

    鼓楼区省府后街化粪池堵塞、开柳路电力线杆断裂、西坡北街窨井盖缺失、成功街32号院树木倒伏、黄汴河中街垃圾堆积等,处理起这些“急难愁盼”事,12319热线从没让群众失望过。

    不管刮风下雨、周末假期,12319热线为民服务从没中断过。路灯不亮、井盖缺失、垃圾堆积、占道经营……无论大事小事,只要事关群众,该热线从没摆过架子、撂过挑子。

    第一时间立案受理、第一时间派遣处置、第一时间结案反馈。这条热线不仅保证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能够有问必答、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对一些超出职能范围的反映,坚持“首问负责制”,主动帮助查找反馈至有关部门,为任何一个群众兜底。

    “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尽显真情”“数字城管办实事 情系市民暖人心”“热心为民 排忧解难”“学党史办实事 解民忧暖人心”……每个月,市智慧城管服务中心都会收到群众送来的锦旗。锦旗上字字情真,满是群众的认可,透着该中心为民办实事的初心。

    “学习党史,就是为了不忘初心,落脚点永远在学史力行上。热线的每一条反映都是群众最真切的需求,处理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把‘人民’二字写在心间,用心办好才能不断改善群众福祉,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市智慧城管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常瑞谦表示。

    据统计,2021年,12319热线共接听市民呼入电话22609个,受理市民投诉城市管理问题5763件,结案率近97%,满意率99.6%。

    本文来自【开封日报-开封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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