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35: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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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二、异地协议离婚手续: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的,则可以视为异地协议离婚,但如果是到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协议离婚的话,则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办理协议离婚的。
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另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时还应当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并执行。
想离婚的时候,遇到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自然是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那么该怎么办呢?
答案很简答,就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就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经过审理裁决,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第一,准备起诉的相关材料。
必须准备的是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和身份证。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自己写的话,如果不会可以从网上找一些样本,比照着写一下就可以了,不用很繁琐,简明扼要就行。结婚证只要一个就行,如果一个也没有,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去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开具结婚档案情况查询证明,讲明是起诉用的就可以了。
起诉离婚的时候,一般不需要户口本。但如果有证据,可以一并提交,也可以开庭时提交。此处的证据,是指可以证明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债务债权或孩子抚养的相关证据。
第二,网上立案。
准备好起诉的材料以后,就可以着手进行立案了。立案当然可以找律师代为立案,如果你委托了律师的话,这些事可以全权交给律师代为办理。如果没有委托律师,也不想找律师代为立案,可以自己用手机办理,也可以在电脑上办理,看一下流程,也很简单。再不行,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法院立案窗口找法院工作人员指导着,进行网上立案。
一旦网上立案提交之后,就静等法院的消息了,法院通过审查之后,立案或不立案都会有短信通知,包括立案后的诉讼费缴纳也会通知。
第三,准备庭审。
立案之后,法院会按照程序向被告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下之后,会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待的这段时间,最好着手准备一下相关的证据,书证、物证、人证,包括网络里的记录,只要是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还有关于财产、孩子抚养方面的证据,都得准备一下。
庭审的时候,遵守法庭记录,一并提交,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法院安排调解的时候,配合调解,说明自己的调解底线。如能调解成功,则可以尽快拿到离婚手续;如调解不成功,就耐心等待法院判决。
如果判决离婚,自然算是达到了离婚目的;如果判决不准离婚,那就耐心等待,并准备第二次起诉。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如调解不成,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所以要准备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民政部门对结婚登记没有实质审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对结婚登记材料的审查多处于形式审查的程度,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弄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的真假,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冒(借)用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之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果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同时存在,可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问题吸收,在其中一并得到解决。但是,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并不都是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伴生,更多是的场合是单独存在。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下列婚姻无效:(一)重婚(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体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那么,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无效呢?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胁迫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情况主要是关于高额彩礼“买卖婚”、甚至拐卖妇女儿童用于结婚生子等情形。被胁迫、拐卖的妇女在受到胁迫、非本人自由意愿登记结婚后,可以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此次婚姻。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有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重大疾病主要包含哪些呢?具体的疾病范围暂时并没有相关规定。法律实践中,通常能够认定为重大疾病隐瞒,主要是考虑到重大疾病对于建立婚姻关系后的双方后续家庭生活、子女后代、财产关系等形成巨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造成实质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将这些疾病列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不能生育的问题的隐瞒,也被认为是重大疾病。
三、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
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文义角度观察,该条规定有二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另一层含义是当事人不得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该二层含义均于法有据。前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后一层含义的法律依据是规定撤销结婚登记的民法典条文,其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故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胁迫结婚属于二种迥异的情形,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不难看出,前述司法解释并未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作出明确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时仍然认识不统一,应对方式多样。如有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存在,但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瑕不掩瑜”,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不用考虑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有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婚姻登记瑕疵存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就不能直接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而应在解决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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