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刑事律师,财税平台、中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的关键,在于不知情

时间:2022-10-25 20:21: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很多企业都是通过财税平台代理记帐、代开发票的,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财税平台就难免受到牵连。这时候,财税平台有没有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哪里呢?

笔者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第一步就是要审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企业是无罪的,那么,中介自然也是无罪的。在企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中介能否无罪,就要看中介主观上是否知情了。

在刑法上,要认定一个主体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分三步走:

第一步,有没有票货不符。主体有没有开具出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第一步就要核实的事情。票货相符的话,就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步,国家增值税款还安全吗?如果票货不符,就要进一步分析开票行为有没有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或者存在流失的现实危险。如果不会导致流失,或者不存在流失的现实风险,那意味着没有侵害到国家增值税款的征收管理安全,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行为。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增值税款征收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如果票货不符只是侵害了发票管理秩序,没有侵害增值税款的征管秩序的话,那就意味着也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种情况下,主要情形有:

1.虽然票货不符,但开票方如实缴纳税款了,记住是如实缴纳税款了,不是从第三方购买专票进行冲抵,也没有利用到当地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三年减免二年减半之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2.虽然票货不符,但受票方没有用于申报进项,或者进项转出了,或者受票方是在环开发票、对开发票、跳开发票,或者受票方被此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的销项税额也是虚假的,例如受票方为了名为交易实为融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申报销项的时候,为了逃避缴纳这笔税款,于是通过虚开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这种情况下,进项发票抵扣的是一笔虚假业务,也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第三步,当事人知情吗?如果票货不符,国家增值税款也流失了,就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仅限于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也不包括过失。如果不问过错,就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了,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故意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地说,就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是否知道这些开出来的发票是票货不符的,是否知道这些发票一旦被开出来,就会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如果不知道,那就没有这个故意。如果知道了,就要进一步看,当事人是追求这个结果发生,还是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如果是放任,那就是间接故意,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财税中介代理记帐、代开发票的角色,其实就相当于一个公司的会计+出纳,这意味着中介仅对企业交上来的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形式审查义务,即这些票据有没有问题,法律只要求中介对票据本身进行判断,格式对不对啊,主体对不对啊,相关数额填写对不对,公章清不清楚啊,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发票啊,等等,如果通过票据本身看不出问题的,那中介入帐了,也不能说中介存在过错。

另外,中介对票据背后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也是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只能根据票据本身反映出来的事项来判断,例如票据反映出来买了100吨煤炭,如果企业本身不是煤炭贸易公司,或者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煤炭交易的,那中介还是入帐了,那估计存在过错,如果企业有这个经营范围,但实际上没有这个交易,中介入帐了,不能认为存在过错。因为会计、出纳不是市场销售人员,也不是企业高管了,不可能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当然,在司法机关眼里,中介属于专业人员,这个形式审查义务可能会略比会计、出纳严格,这体现为如果中介在代理记帐、代开发票的发票过程中,发现企业的业务极不合理的,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中介主观上是知情。

例如,企业方有几十个公司在中介手上,这些销项开得特别多,可是没有交过水电、物业管理、工人工资之类的票据给中介,那中介就应该知道这些公司是空壳的,是专门用来开票牟利的。

例如,就算有水电、物管之类的票据,显示出这些公司貌似在实际经营着,但是这些公司的进项、销项明显不配比的,那中介也应该知道极其可能存在虚开。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中介公司管理不规划,制度不完整的,一些业务员为了拿到好业绩,就会出一些损招给企业,与企业合谋,帮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美曰其名,税务筹划,或者说帮企业营业。可是,这些行为,中介公司的管理层是不知道的,因为这样,被公安抓了起来,被法院判了十几年,就太不值了。所以,中介公司的高管在审批的时候,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人吭了。

另外,要认定中介公司是否知情的时候,收费标准是一个极其关键的辩点。如果中介公司是按照正常标准收费的话,甚至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价的话,那有利于认为中介公司主观上不知情。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中介公司知道自己是在帮助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否则,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的却是卖白菜的收益,不符合常理。

总之,财税中介其实就是企业的会计+出纳,仅对票据、业务的真实、合法、相关性负形式审查义务;但财税中介又是专业人士,如果在代理记账、代开发票的时候,像鸵鸟一样,故意把头扎进沙子里,把屁股露在外面,然后说,我不知道啊,估计司法机关也不会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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