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6:45:31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判决日期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公诉机关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审理级别 | 刑事一审 | 被告人 | 黄某 |
基本法律 事实 | 2021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梅荆花苑一期119号小区内部旁通道交叉路口时,碰撞由盛某(男,殁年72周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盛某倒地受伤。被害人盛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盛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并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特征。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补偿被害人盛某亲属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
公诉机关 认为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 ||||
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 ||||
法院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