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03:00来源:法律常识
5月10日凌晨4时02分,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执民警接到122报警称:蓝山东方大道七里江桥头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刮撞。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小车方刘某某与张某某相互串供,谎称发生事故时湘M6Y**9小车是张某某驾驶的,且张某某一口咬定是自己开车出的事。
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认真比对,发现张某某并非肇事驾驶员,存在伪造真相的行为,经反复询问核实,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为逃避法律责任,与张某某共谋“顶包”,在事实面前,二人对“顶包”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当事人刘某某、张某某已被移送到城北派出所立案实施处理。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顶包”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包庇罪、作伪证、骗保诈保、妨碍公务等违法,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抱侥幸心理。
供稿:蓝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