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8:39:3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XX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垫江县老玻璃厂沿XX大道往垫江县人民法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人民法院路口处变道右转,因未注意观察车行道情况,将同向相邻车道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甲(殁年52岁)挂倒,客车右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无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赵某某在事故发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于2020年11月XX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赵某某于2020年11月XX日与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人民币95万元,吴某甲的近亲属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授权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检验报告、渝鑫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吴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第四、赵某某是过失犯罪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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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15年的占少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