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8:52:49来源:法律常识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普法案例:维民权、显专业,赔偿、良心两不误
【(2012)京元交第0346号】
齐女士,文盲,46周岁,家政钟点工。2012年4月6日齐女士在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腰腹部多处受伤、骨折。事故经交警认定:齐女士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对方垫付了全部医疗费。齐女士想:自己是主要责任方,对方司机和车主又积极配合自己的治疗,只要人没事,这事就算了,打官司得罪人不说,说不定对方还要追究自己的责任。所以齐女士虽然伤势严重,有可能留下残疾,但仍不愿再过多追究对方责任。
但往往事与愿违,车祸留下的后遗症让人不堪折磨,齐女士不仅丧失了工作能力,出院后,对方也不再支付给齐女士其他任何费用,齐女士本身就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此时,齐女士面临两难:一是起诉对方。但齐女士自己良心上过不去,得罪人不说,万一最后拿不到钱,还要倒贴;二、放弃起诉。可对方不给钱,齐女士也无钱治疗。备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煎熬的齐女士在走投无路之时,想到求助于专业律师帮助,并提出一点要求:不能得罪对方。
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条不紊的加快着诉讼进程。第一时间指导齐女士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如证明身份证据、财产损失证据、医疗费证据、误工费证据、交通费证据、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齐女士亦按照要求尽可能地准备了所有相关的证据凭证。但对于误工费证明,由于齐女士本身是家政钟点工,家政公司并不直接支付工资,仅仅充当一个中介机构,只负责进行外派工作,平时的收入全靠钟点工自己的能力,干多少,得多少。如此情况下齐女士误工非常难以举证,另外,对于护理费,丈夫虽然对自己进行护理,耽误了赚钱,但由于齐女士丈夫本身是做小生意的,护理损失更难以举证,律师经过对全案分析调查后,如医院通过护理人员证明及其普通护工费收入证明等,在齐女士认可的情况下,坚持全额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标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焦点不出意料的集中在伤者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上,但由于律师对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的透彻把握及庭前做的大量证据取证,其律师提出赔偿请求得到了主审法官认可,庭审正常结束后1个半月,判决下来了,律师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法院全部认可,一分不少。令人更为高兴的是,由于律师理性、专业的表现及与对方的良好互动,对方并未因为诉讼的事情对齐女士产生任何成见,判决下来后,对方特意打电话给律师表示感谢:“谢谢你们,多亏你们让这件事情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律师提示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事故责任与赔偿是两码事,请有相同遭遇的伤者不要灰心,不要过多顾虑。但两码事也绝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获得尽可能多赔偿款的前提不是对赔偿知识的认知,而是对赔偿相关法律的掌握,在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不了解赔偿项目及程序,可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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