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专业消息:茶陵交通肇事逃逸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时间:2023-06-05 09:05:20来源:法律常识

4月16日19时20分许,茶陵交警大队事故股值班人员接报警称,在舲舫公路舲舫乡垸井村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撞行人事故,行人死亡,肇事者驾车逃离了现场。

接警后,事故股迅速反应,立即启动逃逸侦破预案。办案民警兵分两路开展侦破工作,一组及时对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走访周边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尽可能多的获取破案关键信息;另一组调取事发路段所有监控视频,全力摸排案件线索、查找肇事逃逸车辆。

经过连夜的紧密侦查,办案民警最终锁定肇事者为一年轻男子(男,21岁,茶陵县舲舫乡人),并通过某快递小店确定了该男子身份信息。

4月17日15时许,办案民警在其家中将肇事者和车辆带回大队进行调查,起初,周某良一脸无辜,还拒不承认自己撞了人,在办案民警强大的政策攻心,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周某良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了,痛哭流涕的承认自己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 。

至此,“4·16”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等待周某良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逃逸

不仅违法,还有违伦理道德

结果往往是罪加一等

就肇事逃逸而言

嫌疑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

害怕和无知都不是逃逸的理由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若发生交通事故

首先要报警,积极抢救伤员

切不可选择逃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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