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介绍:交通肇事方去哪撤案,受害人撤案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3-06-05 10:06:21来源:法律常识

小赵是一个宠狗狂魔!

一日他到某小区找朋友小王,离开时见一户的门开着,客厅一只小狗冲他旺旺直叫,非常可爱。

见客厅无人,小赵进入抱起小狗就走。

此狗是一只贵宾犬,血统纯正,主人花2万美元从国外购买。不见后非常着急,一面到派出所报案,一面贴寻狗启示寻找。

调取监控发现可能是被人偷走,就把视频及截图发到小区业主群。

小赵朋友小王见是小赵把狗抱走的,急忙把视频和截图转发给小赵,小赵立即把小狗送回并向狗主人赔礼道歉,请求她原谅、到派出所把案撤了。狗主人见小赵态度诚恳、狗也送回来了,就向派出所递交了撤案申请,要求不再追究小赵的责任。

一周后,派出所将小赵带走,宣布对他执行逮捕,送进了看守所。


受害人已经撤案,小赵为什么还被抓走、拘留呢?

执业三十多年的老律师告诉你:

一、刑事案件分自诉、公诉两个类型,绝大部分案件报案人撤案是无用的。

个别自诉案件如轻伤、遗弃等轻微案件,双方协商、谅解,受害人撤诉后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外,请他案件的是不行的,报案人、受害人撤案不影响案件的侦查、审判。

二、作案人把所得物品退回,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以下情况属于特殊形态的盗窃,只要实施不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小赵进入狗主人客厅将狗抱走,属于入室偷盗,构成盗窃罪是无疑的,其盗窃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小赵将狗退回,赔礼道歉,取得受害人谅解,这只是其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可以免责。


三、执业老律师老师告诫: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小赵虽然因为喜欢狗而偷狗,但他仍然构成犯罪,犯罪不因个人的喜好而有所区别。他可能认为做得严密,不会被发现,但我告诉你: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小赵就是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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