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找劳动合同律师免费咨询,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3-01-24 18:14:45来源:法律常识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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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张力2018年2月1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顾问。月薪85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张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初公司在未与张力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低了张力的工资。对于公司单方降薪这一变更合同的举措,张力没有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力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力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力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为了能顺利地办理退工手续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张力只好答应公司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不过张力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

张力认为:

公司虽然事后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免除支付自己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所以张力在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已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张力提交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印章、张力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

公司辩称:

公司于218年2月15日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力,但张力一直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多次向张力催讨,张力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2019年1月16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力未上交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力提交劳动合同。然而张力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2019年1月31日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力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张力的签订日期载明2019年1月31日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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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2018年2月15日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力,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在公司方和张力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力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19年1月16日,且张力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力关于公司与其于2019年1月16日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认定公司方于2019年1月16日与张力补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两条规定说明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只有一个月。超过此期限,尽管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9年4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张力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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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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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在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反驳空间比较有限的一项请求。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快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付出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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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新入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应续约的劳动者,都务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尽量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通知形式发给劳动者签收;遇到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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