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8:15:3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一个诉讼中的大招,那就是反诉,如果诉讼中不会用这个武器,有时候打官司可是要吃亏的。
先来给大家讲述一个案例。高女士租了田先生的房子,租期为一年,就在房子到期前一个月,田先生通知高女士不再续签合同。高女士对于高先生决定不能接受,称当初田先生跟自己有口头约定,租房的期限是五年。眼见高女士并没有搬家的意思,田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去法院起诉,他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高女士搬离房屋,二是支付租赁到期后的占房费。高女士在答辩中表示,田先生违反口头约定,其次房子曾经漏过水泡坏了自己的红木家具,所以她不能就这么搬离。
法院经过调查,对高女士与田先生的租赁纠纷作出判决,让高女士搬离房屋,并且支付占房费。判决后,高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法院为什么不管自己红木家具被泡坏的事情呢?
高女士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反诉的问题。所谓的反诉,说白了就是原告起诉被告的同时,被告向法院提出也要告原告,这样做可以将两个案子一起审理。对于反诉提出的时间,必须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篇幅所限,对于二审如何反诉我们找机会再聊)。业内人士都知道,当一审辩论终结后,就意味着审理已经完成,这个时候再提出反诉已经为时已晚,法院是不接受的。提出反诉必须和本诉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表现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因果关系,其中最经典的案例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甲和乙打架,都受了伤,甲起诉乙要求赔偿,乙抗辩说我不赔钱,谁让他先出手打人。从表面看,乙实际上提出的是一个不赔偿的理由,然而这无法改变他打伤甲的事实,该赔还是要赔的。但是如果在诉讼中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钱,这就是基于因果关系的反诉。其效果是,甲的确打伤了乙,但是乙也打伤了甲,应该互相赔偿。法院接受反诉后,会考量双方损失多少,做个减法给出一个判决。
从这可以看出,在无法否定一个事实的基础上,反诉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对冲的作用,抵消了对方的请求,也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反诉除了上述因果关系外,还有就是基于同一事实形成的反诉,高女士和田先生的租赁案就是这一类型。
高女士和田先生之间因为租赁房屋形成了法律关系,田先生起诉要求高女士搬家,并支付占房费用。这时高女士要不就是否定田先生的话,她提出田先生口头答应租5年,但是因为没有证据,高女士就处于被动的局面了。这时,高女士可以就房子漏水泡坏自己红木家具为由提出反诉。于是田先生即是原告又是被告,高女士即是被告又是原告,双方平分秋色,这让高女士的诉讼地位得以提升,争取到了双方平等的话语权。
说到这,小编提醒各位朋友,对于反诉需要注意的是,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要具有对等性。比如田先生让高女士搬家,高女士要田先生赔钱,这两个诉讼请求本身是无法抵消的,按理说法院是不能合并审理的。但是因为田先生要求高女士支付占房费,这涉及到金钱方面的请求,和高女士因为红木家具被泡要求赔偿,具有对等性,高女士得以有了提出反诉的正当性,法院才能接受高女士的反诉。
如果高女士不提出反诉结果会是怎么样的呢?很明显高女士家具被泡坏,不是她不搬家,不支付占用费的理由。法院也不会自动立一个反诉的案件,这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高女士只能等判决后,另行起诉田先生,这就费时费力了。因此,当成为被告的时候,要想想原告有没有什么做的不到的地方,我们是否能够提出反诉,争取在诉讼中反客为主。另外反诉必须是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可是过时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