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业速递:超速交通肇事罪判定,路口超车撞上拐弯车

时间:2023-06-05 10:25:51来源:法律常识

开车的小伙伴想必有所体验

路上车少了些,道路也通畅了不少

尤其是在乡间小路,人少车少

于是……

不自觉地开始深踩油门

当车速就越来越快

危机也就越来越近

易发生追尾、容易翻车

影响判断、后果严重

……

十次事故九次快

超速行驶百害而无一利


4月15日,在德州323省道陵城区金家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电动三轮驾驶人任某受伤,经医院检查身体多处骨折,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测量勘察发现,货车的刹车印达30余米,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得知当时货车的速度达77KM/小时,而该路段限速70KM/小时,属于超速状态。

电动三轮驾驶人任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任某与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转弯让直行是车辆通行基本原则

而在现实生活中

随意转弯的现象并不少见

并且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3月12日15时23分,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32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庄-西集)枣庄山亭区西集镇马庄村路段处往左拐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D9***0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朱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处罚结果

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相比张某某驾驶车辆未安全文明行驶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与守法同在

事故与违法相随


行驶到县乡、国省道路的交叉路口时,务必做到“停车查看”,切勿随意横穿公路或转向,因为主路的车辆是随机出现的, 直接转向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同时,驾驶车辆在乡村道路行驶时,途经村庄路口,一定要减速慢行,避免遇到紧急情况刹车不及,驾车保持安全车速,勿超速行驶。


山东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即便是归心似箭

也请记住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快一点不如安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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