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38:15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招商城某路口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刘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将刘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共计77000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损失。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侵权人肇事逃逸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因侵权人弃车逃逸,由其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保单条款中明确提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事故车辆虽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但刘某事故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可按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相关损失由被告刘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1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330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法官提醒:
在行车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应理智解决。“人未伤、车能动、快拍照、速撤离”;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切勿逃离现场,否则,不仅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