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2:33:14来源:法律常识
“醉驾入刑”条文实施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且还要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终生背负犯罪的污点。此情况下,某些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进而失去职业前程。也许是对醉驾肇事之处罚心有畏惧,还许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心存侥幸,北京市密云区某局一名公务员师某,醉驾肇事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竟然在法院审理阶段铤而走险,指使一名假“代驾司机”为自己作伪证,结果在庭审中被法官看出破绽,最终被判决有罪,落得一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局。
2015年11月27日晚,师某在醉酒后因私事前往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后在该小区内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倒车的过程中与头北尾南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张某某的“哈弗”牌小型轿车左后部接触,“捷达”牌小型轿车和“哈弗”牌小型轿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居住在该小区的谢某和高某正巧看到师某倒车事发的整个过程,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立即对师某进行了盘问,师某对民警的调查极不配合,态度恶劣地予以抗拒。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师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师某在民警讯问时对醉酒驾驶的事实拒不供认,声称自己当时雇了“代驾司机”,但“代驾司机”在肇事后就跑了,他也不能提供代驾的详细信息。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宣判被告人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师某不服,提出上诉。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他当时聘请的所谓“代驾司机”曹某为他出庭作证。在庭审期间,二审主审法官为了审查判断曹某证言的真实性,让曹某详细陈述了当天晚上师某聘请其做“代驾司机”的完整经过,并针对案件的关键情节对其进行了询问。审判人员发现证人曹某提供的证言与在案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首先,物证照片显示被撞的张某某“哈弗”牌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左侧被刮蹭,曹某一直坚持是被撞的车辆是车头损坏,与客观情况不符。对于一个老司机来说,把实际刮蹭的位置车头记忆成车尾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证人曹某所述的案发现场其他细节和目击证人高某和谢某所证明的内容也存在诸多矛盾。故此审判人员判断,“代驾司机”曹某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师某即是当晚醉酒驾车的实际人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宣判驳回被告人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起到模范守法的带头作用,却知法犯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在其犯罪事实被查处后,师某不仅没有认罪服法,反而冥顽不化,一错再错,上演了一出拙劣的伎俩,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