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解后,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时间:2023-06-05 13:17:13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经过:2012年4月8日6时40分许,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某车牌越野轿车,超速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越野轿车与刘某1驾驶的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越野车上的乘客郭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在交警询问时,谎称自己姓名为刘某,并编造了虚假的家庭成员情况,且拒不交待肇事经过。当日中午12时,刘某某离开医院。次日,刘某某主动联系交警部门,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同月10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赔偿9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该案的情况,刘某某在驾驶未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导致与挂车相撞,造成乘客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此外,刘某某还在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身份和家庭成员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涉嫌隐瞒、掩饰犯罪事实。在刑法中,对刘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两项罪名,即交通肇事罪和隐匿、掩饰犯罪罪。交通肇事罪是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的刑事责任规定,而隐匿、掩饰犯罪罪是针对经办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隐瞒、掩饰犯罪事实或重要犯罪线索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仅造成生命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刘某某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

核心问题: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与挂车相撞,造成乘客死亡。经鉴定,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因此被判处交通肇事罪。除此之外,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涉嫌隐瞒事故,并编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警方的调查。此行为也涉嫌隐匿、掩饰犯罪事实罪。 刑法规定了对于这两种罪的惩罚措施,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而有所不同。由于已造成了乘客的死亡,因此交通肇事罪的判罚应该相应严厉。另外,刘某某的隐瞒、掩饰犯罪事实也该受到相应处罚。


意见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两项罪名——交通肇事罪和隐瞒、掩饰犯罪罪。其中,交通肇事罪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隐瞒、掩饰犯罪罪则是指相关人员隐瞒、掩饰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超速行驶、驾驶未取得驾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车辆与挂车相撞,造成乘客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已经被鉴定为负主要责任。而刘某某在事故后编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并涉嫌隐瞒、掩饰犯罪事实,属于隐瞒、掩饰犯罪罪。虽然,刘某某事后自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赔礼道歉,但这并不能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抹杀,因此,交通肇事罪和隐瞒、掩饰犯罪罪均应依法依据他的犯罪行为予以后续的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与客观


案情经过: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xx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

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意见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肖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肖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肖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夫妻共同房产,应当如何划分所有权?



案件经过: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法律依据: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意见分析: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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