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4:02:14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6月3日18时20分许,郭某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A6K***车,沿国道108线便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阳曲县北塔地新村村口附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张某红骑行的太原C69***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郭某军驾车逃逸。
张某红被送往阳曲县县医院救治,后经检查,转院至山西省人民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侧髋臼骨折伴坐骨神经损伤、左髋关节脱位复位术后、左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急性重型内开放型颅脑损伤、左侧颞叶脑挫伤、右侧额叶脑挫伤、脑脊液鼻漏、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双侧胸腔积液、重症肺炎、双侧脑室旁及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及右侧眶内侧壁骨折、双侧筛窦及蝶窦内积血。
就在家属一筹莫展之际,阳曲交警大队事故民警立即启动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工作,积极帮助伤者办理申请材料、审批手续,最终申请到28842元,缓解了伤者家属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