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4:24:05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以案释法
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一级检察官 李玉波
交通肇事莫逃逸
害人害己不可取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车经新兴区正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街152号路段时将路上行人敖某撞倒在路边,犯罪嫌疑人王某内心极度恐惧,其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敖某因未及时救治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释法
交通肇事罪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也是常发的案件。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的主体,此罪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交通肇事犯罪给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甚至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此在驾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第一时间救治伤者,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保护现场,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有以上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在侦查监督阶段一般都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无需在看守所羁押,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也会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般都会处以缓刑。
最后检察官友情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