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6:17:4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5日,被告游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过程中,因货车右后轮突然爆胎,轮胎片迸出,将路边行人刘某某击中,造成刘某某左侧肱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此次事故为意外事故,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原告受伤后先后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6天,累计花费医疗费62144.79元。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15000元,误工时间420天,护理时间120天,营养时间120天。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前,刘某某长期靠搬运货物为生,此次事故的发生,对其工作和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因交警部门未认定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刘某某遂向洪湖法院起诉游某某和保险公司。
洪湖法院受理该案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查,原告刘某某系在路上正常行走,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游某某作为驾驶员和车主,疏于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维护,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必然联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游某某应承担事故100%的责任,原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1490.72元。
法官提醒
车胎等物件脱落引发“非碰撞”事故,车辆的驾驶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者或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一定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出车前,对车辆状况进行相应检查,排除车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驾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作者:向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