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普及一下交通肇事治疗未终结,撞死人不用偿命吗

时间:2023-06-05 18:35:34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记者 潘立超 通讯员 李敬瑶

生活中,我们都具有朴素的正义观、道德观,往往“感同身受”,推己及人。但法律却有另一套逻辑体系,一旦裁断超出公众“朴素正义观”的预期,便会引发质疑。为什么看似该抓的没抓、该诉的没诉?是权钱交易?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检察官为您揭示评析这些不捕不诉案件,揭秘看似“不合理”的案件处理结果是如何得出的。

2018年1月24日5时40分许,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市内某主干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处,因未注意观察避让行人,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某碰撞,致张某某受伤,孙某某意识到自己开车撞人以后,立即下车拨打120,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接着又拨打了110报警,自己在事故发生地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后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颈髓损伤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018年3月22日,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705314元外,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全部收到赔偿款,孙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8年7月17日,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将本案提交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后,对孙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实行了检察宣告。孙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为何不起诉?

承办检察官张正夏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同时,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孙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同时,由于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相较于故意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综合此案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悔改表现等,故做出不起诉决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劳动者 逃逸 被告人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驾驶 用人单位 赔偿 事故 劳动合同 当事人 债务人 协议 交通肇事 房屋 肇事 土地 自诉 被害人 责任 事务所 辩护 法院 刑事案件 补偿费 公司 交通 法律 债务 车辆 民警 打官司 嫌疑人 死亡 鉴定 离婚协议书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