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9:45:0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媒体报道了河南商丘永城玛莎拉蒂追尾宝马致2死4伤案的最新进展,该案中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该案件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讨论,这次,和解问题成为网友讨论的焦点。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最终谅解被告人,确实是法院判决的酌定从轻情节。注意,这只能是酌定,而不是法定必须从轻。
在网上,很多网友却强烈反对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不能理解这一规定的存在。甚至有网友以红楼梦中薛蟠打死人后拿钱摆平来进行类比,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有违正义。
那么,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会有这种赔偿谅解后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赔偿谅解后获得从轻处罚,这种规定对帮助被害者一方挽回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一规定,为赔偿与否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等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赔偿被害人一方在积极赔偿对方取得谅解后获得从轻处罚已成为惯例。
这种规定对被害者一方是否不公平?并不是,正因为这一政策的存在,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对方的压力与动力。要知道尤其是对于躺在医院急需治疗的受害者来说,获得治疗资金、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是他们不得不考虑的事。
这并不能简单地总结为"花钱买刑",而是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体现被告人的悔过态度,进而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得不承认,也正因为这一规定的存在,让刑事案件的受害一方得以参与到案件中来,赋予了其对刑事判决一定的影响力。
是否在接受对方赔偿后谅解对方,主动权依旧掌握在被害人一方手里。也并不是不谅解对方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经济损失。
即便不接受赔偿不谅解,被害人一方依旧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应尽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只能通过被动接受赔偿不得不谅解对方才能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并且,赔偿谅解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根本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知道了这些,自然就会明白本案与薛蟠案一点相似度都没有。因为即便取得了对方谅解,谭某某的罪名依旧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她行为的严重后果依旧会被法律所评判。更何况,酌定从轻,是否从轻并不绝对。
对司法机关而言,这一规定的存在,可以提升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执行难度。
尤其是在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严重后果,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
如果单纯追求惩罚肇事者,不去管赔偿问题,对被害者一方就公平吗?案结事了,这才是有利于所有人的结果。
至于指责受害人一方收钱息事宁人的那些说法,只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指责。
在现实世界,我们自然无法像"爽文"中的主人公那般爱恨分明、决绝洒脱。
我们不能替当事人做出决定,更不能剥夺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有时候自己以为的正义凛然,不过是因为置身事外,所以才会如此坚决。
不管怎么说,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都期待该案能够快点宣判。案子拖得越久,对被害人家属也是一种折磨。
随着民事赔偿协议的最终达成,终于确定即将宣判,让我们看到了还被害人以公道的曙光。
公众如此关注该案,相信该案的判决不会偏离事实和法律。本案的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两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必然会被依法严惩。
作者:孙建民,笔名:青锋暮寒,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旁听者、记录者,客观但不冷心,著有长篇小说《逆天血》,有作品散见于《电影评介》、《检察日报》、《水城文艺》等报刊。个人微信公众号:世间趣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