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7:13:43来源:法律常识
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驾驶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全责。而陈某的离去也断了陈家的经济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出租公司无责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人员伤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计40余万元。越秀出租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出租公司赔偿
由于栗某没有支付能力,陈某家人及3位受伤乘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虽不享有肇事车辆的财产权,但该公司对车辆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费用共计85073.21元。
实际操作当中,也都是出租车公司出面和汽车销售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出租车,以及银行够车贷款手续,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经营权租赁的方式将出租车转给实际够车人。并由个人逐步偿还银行够车款。当车辆不再进行营运并且还为全部贷款后,车辆归够车人个人所有。个人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出租车行使证,只有出租车公司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的车主名字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本案的焦点也就在于越秀出租车公司做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出租车公司不是实际上的车主。虽然出租车公司出面贷款,签定够车合同,并履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出租车公司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内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后,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肇事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只是处于国家规定,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