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07:3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碰见了好几起因酒驾被“抓”的当事人,他们将遭受十分严厉的制裁——面临刑事处罚。还有一些当事人作为公职人员,则将被开除公职。
酒驾相比于其他的刑事犯罪来说,在大多数人眼中并「不起眼」。但是,因酒驾这一行为而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却真的十分「惹眼」。
在办案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在面临处罚时纷纷表示懊悔,但后果却难以挽回。为了让大家主动拒绝酒驾,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酒驾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01
别因短暂的放纵失去自由
202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9月办案数据,在被起诉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又毫无意外地排在了第一位。今年的前九个月中,全国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危险驾驶罪的人数高达263281人,平均每天有964人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提起诉讼。
而根据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危险驾驶罪》的统计,全国危险驾驶案件中,有99%的危险驾驶涉及到酒驾。
其实,酒驾不仅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涉及到一些其他的刑事犯罪:
①涉嫌危险驾驶罪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是年年攀升,有不少人总是置身法律与脑后,以身试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驾驶,即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规定:
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要求有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判断该行为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只要有酒驾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可能面临拘役的刑罚处罚。但是,各地司法机关的处罚标准也有所差异,以贵州省为例: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在确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时,一般在1至2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同时在血液酒精在150毫克/100毫升(驾驶摩托车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没有该纪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②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的情况下,会择一重罪处罚,酒驾就有可能遭遇这种情况。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第892号):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在校园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继续驾车前行,直至被校保安人员拦停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李某的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又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同时具有逃逸情节,被处以有期徒刑六年。
③祸不单行的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在刑法中,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将被数罪并罚,后果就更加严重,而这种情形在酒驾当中也比较常见。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第901号):
被告人于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06毫克/100毫升)后驾驶机动车遇到民警执行检查,于某拒不配合检查,欲弃车逃跑,被民警带至检查站后,推搡、拉拆民警,阻碍民警执法,将民警俞某的警服撕破并致其轻微伤。
以上案例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所犯数罪应当依法并罚,最终,于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拘役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④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与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一起引发了激烈讨论的案例: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刘某、张某到一烤串店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张某曾电话联系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前谭某驾驶玛莎拉蒂越野车,载着刘某、张某离开,沿市区多条路段行驶,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谭某因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停下。
被撞车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刘某和张某让谭某赶紧离开。谭某不顾群众劝阻,强行驾车逃逸,至某交叉路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受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张某明知谭某醉驾并发生事故仍教唆其逃逸,以致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结束,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⑤酒精作用下,涉嫌故意杀人罪
我们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第910号):
被告人陆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击到同向行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致其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某停车后因为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不顾多人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前行,在明知有异物感的情形下,将跌坐坐车前的申某及其自行车拖曳与汽车车身下拖行150米,在汽车将自行车甩离车体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有异物被拖曳于车底下,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继续驾车逃逸,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后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先行为吸收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被告人陆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02
因酒驾被罚,再无缘这些职业
由于刑罚在处罚当中涉及到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往往在适用当中十分谨慎。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和财产,还有可能因受到刑法处罚而牵动其他规范,无缘相关的职业。对公职人员来说,后果更为严重。
①一旦犯罪,再也无缘这些职业
目前我国多部法律都将受过刑事处罚作为职业禁入的门槛,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就只能被拦在这些职业之外,与之终生无缘。
②触犯刑法,事业将举步维艰
虽然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依据《劳动法》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受过刑事处罚的求职人员,但现实情况是,多数用人单位同样会以受过刑事处罚为由而拒绝录用。同时,对于在职人员,虽然没有失去公职的痛楚,也有可能会面临失业。就连从事医生职业,也要被限制注册医师职业或者注销医师执业证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师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2022年3月1日生效)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二)受刑事处罚;
③公职生涯,就此葬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旦被判处刑罚(含宣告缓刑),公务人员将失去公职。
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仍然逃不脱被撤职的政务处分。对于被撤职的,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的同时,工资和待遇也会有所下降。
03
写在最后
虽然酒文化在我国渊源流长,酒也是大家生活中的一剂调味品和重要的社交利器。但是,若因喝酒后无法规范自身行为,调味品也将变质为一剂毒药,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本文由【燕筑刑辩】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