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4:53:22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事故
袁振义因为急事需要用车,打电话给朋友包玉龙借车,包玉龙没有多问,让袁振义开走了车辆。
袁振义行驶至福轩超市门前道口时,与于海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于海德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花费25万元。
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振义无证驾驶、超速,承担全部责任。
于海德出院后,自行申请对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于海德被评定为三个十级伤残。
于海德将保险公司,袁振义和包玉龙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自己的人身损失。
法庭审理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袁振义无证驾驶,属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条款规定的行为,商业三责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包玉龙称,自己认识袁振义很多年,一直不知道他没有驾驶证,借车当天也没有问袁振义有没有驾驶证。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袁振义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振义对于海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玉龙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时对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包玉龙将车出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袁振义,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包玉龙对此亦有过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按照其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包玉龙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袁振义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于海德的人身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包玉龙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袁振义承担80%赔偿责任。
经法院确认,于海德的人身损失合计为43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海德198000元,剩余232000元,由包玉龙赔偿46400元,袁振义赔偿185600元。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袁振义无证驾驶造成于海德受伤,被认定为事故全责,需要对于海德承担赔偿责任。包玉龙作为车主,在借给袁振义车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包玉龙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