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罪交罚金不,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时间:2023-06-06 16:34:23来源:法律常识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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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11时40分许,孙宏超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沿蓝田县XX镇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翟家村道与杨寨村道十字处时,适逢刘某丙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杨寨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孙宏超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过,加之刘某丙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致陕AXXXXX号车辆右侧前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系交通肇事时头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宏超负事故主要责任, 刘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宏超亲属李缠利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孙宏超随刘某丙去往医院治疗,刘某丙在蓝田县人民医院和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346.31元。侦查阶段,孙宏超向被害人刘某丙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33716.5元。孙宏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赵小俊律师解答:

孙宏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宏超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孙宏超未离开现场,其亲属拨打了120和122报警求助,救护车到现场后孙宏超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被害人,后民警到医院将孙宏超带回调查。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孙宏超又主动到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其行为构成自首,量刑时可对孙宏超从轻处罚。

赵小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曾就职于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立法理论和实务工作,逻辑推理能力及文字功底深厚,能准确理解法条原意和立法背景,善于根据案件证据帮助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请求权基础或抗辩权基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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