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8:29:06来源:法律常识
罗某和同事李某住在相邻小区,罗某买了新车以后经常会搭载顺路的李某上下班。有一天,李某又搭乘罗某的车上班,结果罗某在某路口左转弯时与另一车辆发生了碰撞,导致李某骨折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李某随后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承担全部医药费。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律师解析: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然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责任划分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则对如何处理上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主要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邀请或是允许他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本质上是驾驶人为满足搭乘人的需求而给予友好帮助的情谊行为。搭乘人无需向驾驶人支付金钱报酬,故双方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时,不能像有偿乘车那样按照等价原则损失多少就请求赔偿多少,理应适度减少赔偿额的请求。但是,减责也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搭乘人免费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或是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如果是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属于严重过错,不能减轻责任。
本案中,罗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其无偿搭载李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罗某应当承担对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
王延军 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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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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