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一下交通肇事责任五五分,蹭车会扣分吗

时间:2023-06-06 19:44:08来源:法律常识

上下班“蹭”同事的车,出门捎上邻居一段……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可是一旦在搭便车时发生交通意外并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归谁?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搭乘老友电动车不慎出车祸

2019年5月20日凌晨,74岁的江伯应老友阿木请求,骑行电动车顺路搭载其一同回家。当车辆驶至佛山市禅城区禅西大道下朗路口时,电动车与迎面开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其中50余岁的阿木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江伯因冲红灯等原因负主要责任。

事后,江伯和阿木之间友谊的小船也“翻”了。阿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伯、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万余元。

一审

搭乘司机需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江伯同意搭乘阿木时,应视为其向阿木作出搭乘的承诺,就要保障阿木在搭乘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承担45%的责任,江伯承担55%的责任,而剩余的5%责任由阿木自行承担,即江伯赔偿阿木51万余元。

对此,江伯大呼冤枉,并称自己已明确拒绝阿木的请求,后来是出于好意才答应同乘,且没收过阿木一分钱,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实在难以接受。于是,江伯及货车司机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

“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案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该案中,虽然江伯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但其无偿搭载阿木本质上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尽管江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但事发在凌晨,路上车辆稀少,江伯出于大意忽视交通信号灯情况导致事故发生,不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好意同乘”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而阿木明知江伯年事已高,在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有快速反应能力,仍选择要搭乘江伯的车辆,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佛山中院判决货车司机、江伯、阿木分别对事故承担45%、40%、15%的责任,即江伯需赔偿阿木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法律应肯定和保护驾驶者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在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形成。该案考虑到要鼓励好意施惠的行为以及权利义务平衡等因素,酌情减轻了驾驶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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