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8:00:30来源:法律常识
自醉驾入刑以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但有些人仍心存侥幸,自以为“海量”,
酒后驾车,将“侥幸”演变成“不幸”
近日
嫩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被告虽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月1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陪岳父等人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同妻子返家途中,将同向步行的郭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蒋某继续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停下车辆,先后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救助电话“120”。蒋某见“120”救助车辆和交警车辆到达现场后步行来到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6.28mg/100ml,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8万余元,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
嫩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坦白、积极赔偿等情节,但因醉酒驾车,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
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全部自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奉劝我们每一个人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千万不要酒后驾车,以免遗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