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6:53:09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一,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一有县上的镇上的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64,联系方式:18 1(代)
被告和三,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野岗乡和庄村委112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187.
被告冉一,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一有县上的镇上的村2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785,联系方式:15512.
被告和云,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35号。
被告中国主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暂计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29日10时38分许,被告和三驾驶豫A1000N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商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敬业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的冉一驾驶的洪都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告冉一及其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原告刘一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和三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冉一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知,被告和云系豫A1000N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主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 区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一,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一有县上的镇上的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5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一诉被告和三、冉一、和云、中国主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