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12:40来源:法律常识
电瓶车撞倒行人
肇事者逃离现场
受害人不治身亡
法不容罪责难逃
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
2019 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新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奉贤区某公路行驶过程中,撞倒前方行人董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事故致董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新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李新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新龙提起公诉。
张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经多次荣获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等荣誉,获得“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新长征突击标兵”等荣誉称号。
李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焦点一:电动自行车肇事为何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认为
电动车肇事应当与一般的载客、运输货物类的四轮以上机动车肇事有所区分,因为电动车本身的速度、重量对交通造成的危险较小,在定罪以及量刑方面应当从宽从轻。
公诉人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包括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
焦点二: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发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对其量刑有何影响?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虽然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但其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其离开现场也有部分去医院检查治疗的原因,应当综合考虑原因、情节和其认罪悔罪,最大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新龙在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查看被害人伤情,更没有救治被害人,也没有报警或者拨打120,而是置倒地不动的被害人安危不顾,起身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李新龙在事故发生的次日,在家人的劝说和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焦点三:综合本案案件事实、逃逸情节、自首情节及赔偿谅解情节,检察官如何精准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新龙交通肇事后逃逸,在3-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新龙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新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新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王恩海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金晔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
本案处理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犯罪主体。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既包括机动车驾驶人,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等。本案被告人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有逃逸情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人发表意见充分,指控犯罪详实有力,发挥了释法说理效果。
金晔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公民负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负有救助伤员并报告主管部门的义务。本案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而是起身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近年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各种交通场景已经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高发,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办理该类案件应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全面认定和评价案件事实情节,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身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