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3:06: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缘由
吴某和张某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张某平时骑电瓶车上下班,吴某经常会搭张某的电瓶车一起去单位,张某也没有收取过任何费用。事发当天,胡某坐着张某的电瓶车去公司,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他们车辆行驶的左方开过来一辆大货车,然后当时胡某看到这辆货车之后,因为车速比较快,胡某担心就是两车相撞,就直接从电瓶车上跳下来啊,最后跳下车的胡某和大货车发生了撞击,导致胡某头部,手部和脚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30万。事后,胡某把张某和货车驾驶员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法官判决
根据录像显示,交警认为这个开货车的高某当时是存在一个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就是驾驶过程当中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是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啊。另外的胡某,当时他跳车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他是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存在过错啊,那么开电瓶车的张某,因为他行驶的车道方向有一个让行标志,当时他没有让行,同时他是搭载了一个12岁以上的成年人属于违规行为,也是存在过错。
因此,胡某和张某是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电瓶车驾驶员张某提出,他一直是无偿搭乘胡某上下班所以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民法典》中也规定了非营运的机动车无偿搭乘乘客。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可以减轻这个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虽然说是这个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但是这个立法目的是出于鼓励社会上相互帮助这样的一个风尚,因此。因此法官考虑到虽然张某他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它也存在就是无偿搭乘自己的同事上下班的这样的一个互帮互助的行为,法官也是是有采纳张某的意见。
最终法院考虑到交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电瓶车驾驶员张某的好意施惠。货车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的由原告吴某自己承担
有网友看到这忍不住问了,我好心让你搭乘我的车上班了,出来事故你却要告我,这合法吗?
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