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3:03:57来源:法律常识
据2022年10月29日南京消防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 当日10时12分接到报警:鼓楼区建宁路2号金盛百货商场发生火灾。10月30日续报: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常言道:“水火无情,一点点火花也有可能酿成一场火灾,正所谓星星之火,也可以摧毁一切。”10月29日南京金盛百货这场大火,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能会触及哪些刑事罪名?
首先,来看一下是否会涉嫌放火罪或者失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情况,大概率可以排除。
失火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南京金盛百货是商场,是一个公共聚集场所,有搞销售从事服装、百货等零售、批发的;也有从事餐饮业的,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商场的管理人员,不会按失火罪来处罚。
第二,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罪名,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却未想到会因此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同时,在客观上还具有在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如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存在拒绝执行消防的改正措施,则会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前文的分析,如果本次事故中,消防部门没有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则应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据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人员(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造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个体经营户、群众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管理人员,甚至是违法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及其指挥人员等,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无论其生产、作业性质,均可以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后续法律解读,在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部门权威通报后,继续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