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8:36:08来源:法律常识
然而,余某梅因未能偿还银行贷款,二人被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案情介绍
今年6月,永安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划扣了债务人余某梅的公积金存款,但该笔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之后,法院查询到连带责任保证人余某潘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在查封该房产后,余某潘主动联系法院,辩称道要先对债务人余某梅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置,并请求法院能否暂不执行该房产,表示自己会马上筹钱偿还债务。但在法院给定的期限内,余某潘未联系法院,也并未筹到任何财产清偿债务。至此,永安法院将清房公告等材料送至余某潘家中,告知其须在公告拟定的时限内腾房,法院将对该房产采取司法拍卖措施。拿到相关材料的余某潘这才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连忙联系法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筹齐钱款将债务清偿。
保证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较重,即连带保证责任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因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该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该案保证人余某潘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法院在扣划债务人余某梅的公积金存款的同时,对保证人余某潘名下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告知保证人将对其房产作进一步拍卖并无不当。因此,担保并非儿戏,一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担保人就可能要代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作为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必要时也可提起追偿权之诉。
文稿来源:永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