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6:18: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司法》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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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019年11期35页
2.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
【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2019年11期14页
3.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
2019年11期11页
4.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
【裁判要旨】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关于争讼款项的给付欠缺法律根据,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因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故请求人对于他人取得不当利益致其受损的事实已经举证证明,且给付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一定盖然性的,受益人就其抗辩的原因事实,负有真实、完全和具体的陈述义务,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请求人予以反驳。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根据证明标准规定,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
2019年11期7页
5.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谁来承担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我国立法并未予以明确,该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指示给付,被指示人向领取人进行给付是基于指示人的要求,被指示人若要就其给付主张不当得利也只能向指示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领取人主张。
2019年11期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