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11:01:40来源:法律常识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
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东三区检不诉【2020】号
【案情简介】
彭某某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凌晨一时左右,在露天停车场内,行至停车场出口,因出口栏杆故障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物业报交警处理,事发前嫌疑人喝了一 杯江小白白酒,经鉴定嫌疑人彭金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3.45mg/100mL ,本案 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本团队律师经阅卷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后向 检察院提出本案疑点,检察院最终将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酒精含量并不高、 事发地位于停车场内部,该停车场虽具备开放性、公共性的特征,但停车场内部 相对于一般公共交通运输道路而言,人流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其行为可能造成的 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等方面重点论述,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 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按照东莞市相关规定,酒精含量80mg/100mL 以上即可能判处实刑,按照本案嫌 疑人的酒精含量,将面临拘役的刑事责任。经过本团队律师的争取为彭某争取到 了不起诉。
【案例评析】
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可能面临的量刑并不高,但当事人的心 理都是想免受牢狱之灾,免于被拘役的刑事处罚,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仍有 必要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争取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或在法院阶段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