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6:20:47来源:法律常识
法庭答辩意见:
1、 我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均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数额由保险公司核定。
2、 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 元,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于我。
3、 保险费用、保全费用不应由我承担,我的车辆投保有较为齐全的保险,没有免赔、拒赔的情况,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将来也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原告方也没有必要对车辆进行保全以及购买保险,该损失并不是必要的直接经济损失,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4、 鉴定费是为了确定原告损失的开支,为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也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我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