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7:20:04来源:法律常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纠纷”)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案件,虽说为常规案件,但考虑到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常伴随着工伤、刑事责任、保险公司等责任主体或者法律关系的出现,使得本就第一次遭遇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为棘手,本文即从如上几个方面入手阐述交通事故案件与如上案件或者涉案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的帮助涉案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主体处理好此类纠纷。
交通事故发生后若同时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够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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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两项赔偿具体赔偿项目相同或者类似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与工伤赔偿中的项目相同或类似,故前述项目法院多数不支持双重赔偿,除非前述赔偿额度未达到工伤相同或者类似项目中的赔偿额度,则由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当然,交通事故赔偿中特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并不在此列。前述情形也经常成为员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用人单位常见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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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入刑的标准为以下情形之一:
交通事故未达到前述情节严重情形,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主体并非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如上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愿赔偿的情况下,若满足如上情形,受害人有通过要求立案的方式施加压力并督促肇事者尽快赔偿损失以此取得受害人谅解。
(注:部分法院观点并不代表个案观点,仅作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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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涉及到各种赔偿款项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首次遭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对于与自身最终获得的赔偿款项直接挂钩的各种赔偿项目及其计算可能并不十分清楚。
在此,本文最后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两个核心数据做重要提示,即相关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案件相关当事人年龄。举例说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如下表所示,按照2017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以及10级伤残系数10%计算,若受害人65岁生日洽好在打算去立案前后,受害人依照64岁年龄立案计算的伤残赔偿金为50624元,依照65岁年龄计算的伤残赔偿金为47460元,两者相差3164元。同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同样会出现年龄影响最终赔偿数额的情况。
另外赔偿依据中相关数据例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数据通常由相关统计局发布,一般情况下每年都会相应递增,若发布日期(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统计部门的方式了解)与立案日期接近,在案件诉讼时效有效期内以及不影响案件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在发布后立案以适用较高的数额获得更多的赔偿。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
60周岁以下的人----20年
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人----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75周岁以上的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