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7:59:54来源:法律常识
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代步交通工具
深受广大群众的青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不少超标大功率电动车上路行驶
由于制动不良、稳定性差等原因
酿成了不少交通事故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一起
因侵权人骑行超标电动车引发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某日晚上
林某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上路
与郑某驾驶的鼓楼牌电动车发生碰撞
造成双方受伤的事故
经鉴定机构鉴定
林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
交警作出认定
林某的超标电动车夜间反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电动车横穿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住院治疗后,诉至本院。
晋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林某骑行超标电动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林某30%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判决林某赔偿郑某15万余元。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法官温馨提醒
无牌超标电动车往往存在车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外观尺寸等超过国标标准的问题,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且国家对于超标电动车尚未实行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亦未全面开展该项保险业务,一旦发生事故,侵权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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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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